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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样的公共设施维修责任,物业服务企业也需要承担!

时间:2017-10-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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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概要

    

 A物业企业为北京延庆某商业楼提供物业服务,该楼各房间屋顶均安装了烟感器和喷淋器。孟某系该楼3层312室业主,高某系该楼4层412室业主,高某利用412室经营拔罐理疗等美容养生项目2014年12月16日16时许,高某屋内的喷淋器突然爆裂,向室内大量喷水,后A物业企业员工到现场进行了相应处置,喷淋器停止喷水。孟某提起诉讼,要求高某、A物业企业赔偿经济损失。

裁判要旨

    

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。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,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。本案中,高某室内消防喷淋头爆裂喷水,致居住楼下的孟某家中财产受损的事实,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。涉事消防喷淋头虽然安装在高某室内,但该设备系公共设施,A物业企业作为物业管理方,负有维护管理的义务。消防喷淋系统的启动,可能因明火或高温等正常的原因,但是也存在设施老化、维护不利等自身故障所致设备异常启动的因素。为探明消防喷淋系统启动的真实原因,应当委托具有专门技术知识的机构进行鉴定,而作为管理义务人的A物业企业,负有举证责任。A物业企业明确提出放弃进行司法鉴定申请,即意味着其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,一、二审据此判决A物业企业承担赔偿责任。